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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单位是否需要有营业执照?

2020-07-30 22:25:22 点击:

你好我们是 民办非企业 用的是民办非企业证 没有营业执照 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根

你好我们是 民办非企业 用的是民办非企业证 没有营业执照 啊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颁发《私营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私营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无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51号)、《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非营利性企业有营业执照么

非营利性企业或者组织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任何从事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都需要由工商行政管部门办理的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并可为捐赠人减免税的组织只盈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之外的公益组织,是以执行公共事务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和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企业或者组织不在工商行政管部门登记,因此没有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组织中的事业单位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人事局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局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几个种类:营业执照作为个人或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凭证,其种类繁多,往往需要经过有关部门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开店。今天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工商营业执照的几个种类。一、个体营业执照一般是由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领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其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的典型特征即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2、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2-50个之间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指是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万元。3、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4、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四、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可以申请商标吗?只有法人执照 ,并没有营业执照,具体流程是什么?

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统一的,目前只有两种方式1、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2、委托代理办理,正式和合法的代理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找到。个人姓名登记需要提供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登记需要提供空白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非独立法人单位是否需要有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注销须知 一、 营业单位注销条件:(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二、营业单位注销需提交申请材料:(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 (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营业单位注销程序: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核准注销-发注销通知书。 四、营业单位注销时限:(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